依照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第7条要求,中国政府编制并向缔约方大会递交履行公约的《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》(简称《国家实施计划》或NIP)。编制《国家实施计划》的目的是:识别满足公约和中国环境保护要求,关系减少、消除和预防POPs 危害的关键问题;提出履行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的战略和行动方案,指导履约工作,保护中国和全球的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。本实施计划分为中央政府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履行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的实施计划三个部分。
中国政府郑重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,遵循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,在公约资金和技术转让机制支持的前提下,将履约要求纳入国家相关规划,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,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以及必要的行动措施,实现公约要求的控制目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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